镇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5:1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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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事项名称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对受胁迫的婚姻进行撤销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民政局 责任处(科)室 婚姻登记处
办公地址 镇赉县镇赉镇凌云西路909号婚姻登记处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秋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春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7251919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5950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查询
审批结果 撤销婚姻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数量限制 无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结婚证原件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原件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原件,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原件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填表人(签字):  杨闯          联系电话:18443665588      处室负责人(签字):  于淼       联系电话:1384362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