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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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事项名称 | 婚姻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对结婚、离婚进行登记 | ||
适用对象 个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民政局 | 责任处(科)室 | 婚姻登记处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镇赉镇凌云西路909号婚姻登记处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夏秋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春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191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5950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查询 |
审批结果 | 结婚证、离婚证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即办 | ||
法定时限 即办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即刻送达 | ||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结婚登记的受理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户籍在上城区);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离婚登记的受理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户籍在上城区);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受理条件:一、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或损毁;二、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户籍在上城区或原登记机关为上城区婚姻登记处);三、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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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一、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必要) 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必要) 大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原件、红底、一式三张) 二、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必要) 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必要) 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必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原件,必要) 提供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原件一式两张,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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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级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婚姻登记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也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当场予以登记并发证。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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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杨闯 联系电话:18443665588 处室负责人(签字): 于淼 联系电话:138436215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