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民族宗教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4:5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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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民族成份审核
事项名称 变更民族成份审核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恢复、更改民族成份审核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民族宗教局 责任处(科)室  民族科
办公地址 镇赉县镇赉镇永安西路407号人大办公楼305室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722360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2423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审查 
审批结果 上门办理的,所需材料提供齐全,填写《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上报市局,等待审批。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或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2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数量限制 无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材料形式        纸质
材料详细要求   三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填表人(签字): 石贺          联系电话: 7223604           处室负责人(签字):聂立秋               联系电话:722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