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民族宗教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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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民族成份审核
事项名称 | 变更民族成份审核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恢复、更改民族成份审核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民族宗教局 | 责任处(科)室 | 民族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镇赉镇永安西路407号人大办公楼305室 |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6-7223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24232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审查 |
审批结果 | 上门办理的,所需材料提供齐全,填写《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上报市局,等待审批。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送达 | ||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或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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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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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纸质 | |||
材料详细要求 三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石贺 联系电话: 7223604 处室负责人(签字):聂立秋 联系电话:7223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