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农村商业银行
发布时间:2018-04-28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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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贷款
事项名称 | 公司类贷款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保证、抵押、质押贷款 | ||
适用对象:镇赉县域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客户 | |||
实施机关 |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责任处(科)室 | 公司金融部 |
办公地址 | 各乡镇支行营业室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 | ||
咨询电话 | 13634362189 | 监督投诉电话 | 7227111 |
申请方式 | 通过各支行非农客户经理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客户经理调查 |
审批结果 | 通过各支行公司类信贷客户经理进行告之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个工作日 | ||
送达方式:公司类信贷客户经理进行通知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并在县级联社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四)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 (五)具有与其行业特点相匹配的自有资金,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原则上应具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的企业,须具有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规定的最低比例的资本金,并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六)贷款方式为信用的,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AA级(含)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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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1次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1.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夫妻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或五证合一后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资质文件 3.抵(质)押物所有权证明文件 4.企业章程(要有工商局盖章) 公司缴税凭证 、缴纳水电费凭证、机构信用代码证 、开户许可证 5.近两年及近期财务报表 7.公司简介、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主管简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8.企业及个人经营流水、企业销售合同、企业贷款用途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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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纸制 | |||
材料详细要求:要求必须是原件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客户申请→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授信评审部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吉农信联发【2011】144号(全文都是规定公司类贷款的内容)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钟宝 联系电话:7227111 处室负责人(签字):钟宝 联系电话:13634362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