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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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事故进行调查、检查
事项名称 | 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事故进行调查、检查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事故进行调查、检查 | ||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农业局 | 责任处(科)室 | 镇赉县农业综合执法队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镇赉镇庆余北街627号 | ||
办公时间 | 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6722015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22721 |
申请方式 | 现场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审查 |
审批结果 | 完结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
附加说明: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送达方式:当面送达或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
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
材料形式 | |||
材料详细要求 | |||
必要性及描述:无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发现、举报或投诉——受理——写调查报告——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6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化肥、农药和地膜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事故进行调查、检查,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2、第三十一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排除危害,治理恢复,并向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经济损失。 3、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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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咨询权力和出具有关证件义务 | ||
填表人(签字):高启林 联系电话:13843624229 处室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