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5:4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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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经营农药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抽样
事项名称 对辖区经营农药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抽样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其他
办件类型 承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对辖区经营农药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抽样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农业局 责任处(科)室 镇赉县农业综合执法队
办公地址 镇赉县镇赉镇庆余北街627号
办公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咨询电话 4367220152 监督投诉电话 4367222721
申请方式 现场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审查 
审批结果 完结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30工作日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方式:当面送达或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
办理流程 抽样检查——样品确认——委托送检——结果确认
收费情况 无 
法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
1、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3、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4、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咨询权力和出具有关证件义务 
填表人(签字):高启林       联系电话:13843624229   处室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