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5:5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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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的审查 
事项名称 农药广告的审查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农药广告审查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农业局 责任处(科)室 镇赉县农业综合执法队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大厅二楼农业窗口
办公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咨询电话 4367220152 监督投诉电话 4367222721
申请方式 现场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审查 
审批结果 完结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附加说明: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即送
  送达方式: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县政务大厅农业窗口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关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包括病媒害虫)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广告,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农药广告审查的申请:
申请审查境内生产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数量限制 :无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农药广告审查表》(原件五份);2.拟发布的农药广告文稿(复印件一份);3.《农药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4.《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5.规范的并正在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复印件一份);  
6.部分广告内容须提供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7.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提供1-6项材 料(各一份)后申请人可以先申请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制作影视类广告或音响类广告作品,再申请终审。申请终审时除提供上述1-6项材料外,影视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光盘或录像带,音响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录音带。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也可直接申请终审。
材料形式:需要申请人自行出据
材料详细要求:A4纸各1份
必要性及描述:无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领取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
(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5号】;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08)19号】;
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33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咨询权力和出具有关证件义务
填表人(签字):高启林       联系电话:13843624229   处室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