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气象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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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事项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关 | 吉林省镇赉县气象局 | 责任处(科)室 | 气象服务中心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永安东路766号,县政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
咨询电话 | 1384362016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22967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施放气球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1.申请资料齐全、真实并符合法定形式;2.施放单位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3.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申请;4.施放气球使用非易燃易爆气体;5.符合《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安全要求。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1、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禁止风力大于等于4级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3、禁止使用氢气等非惰性气体充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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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1 | 材料名称:《施放气球资质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两份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无 | |||
申请材料2 | 材料名称:委托合同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施放气球单位是受委托施放气球的,须提交委托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两份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无 | |||
申请材料3 | 材料名称:经办人身份证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无 | |||
申请材料4 | 材料名称:《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无 | |||
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必要时实地检查→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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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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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0436-7250121 处室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0436-725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