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水产管理总站
发布时间:2018-04-28 14:0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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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登记及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
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登记及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在全县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适用对象    法人和个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水产管理总站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大厅水产管理总站窗口
办公时间 夏: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冬: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 15043665632 监督投诉电话 7222115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审查
审批结果 办结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0日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日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全县范围内12马力以下的渔业船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吉林省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内陆水域小型渔船检验证书(副本);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检验记事;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记录和报告;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材料形式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吉林省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1份;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各1份;内陆水域小型渔船检验证书(副本)1份;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检验记事1份;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记录和报告各1份;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1份。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检查—核准—发放证照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农渔检(财)【2017】45号文件。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填表人(签字):周丹丹      联系电话:15043665632   处室负责人(签字):孙宏宇      联系电话:18843627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