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3:5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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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适用对象:农民自然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夏)
咨询电话 0436-7299030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99030、72990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当日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材料形式:1.原件一份2.原件一份3.复印件一份4.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材料详细要求:A4纸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核准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祖雪萍            联系电话:  13766113303         处室负责人(签字):丁占春           联系电话:1389463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