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3:58:00
来源:
- 小
- 中
- 大
- 字号:
特殊标志许可使用合同存查
事项名称 | 特殊标志许可使用合同存查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特殊标志许可使用合同存查 | ||
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商标广告合同监管分局 |
办公地址 | 凌云西路 | ||
办公时间 | 春夏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秋冬:8:30-11:30,下午1:30-5:00 | ||
咨询电话 | 7299022 | 监督投诉电话 | 7299022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准予备案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通知书》;不予核准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内 |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当日送达 | ||
当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符合《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 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第十四条第三款条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二)工作人员受理、审查(三)登记(四)归档、查询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 13日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第十四条第三款: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 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祖雪萍 联系电话: 13766113303 处室负责人(签字):丁占春 联系电话:13894632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