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4:0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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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事件(ADRE)报告与监测
事项名称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ADRE)报告与监测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ADRE)报告与监测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
办公地址 永安西路(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夏)
咨询电话 0436-7299005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9901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归档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一般件三个月、紧急件15天、死亡件即办
法定时限:无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当日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无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接受-核实、分级和录入-评价-上报、统计分析和数据管理-反馈-归档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 祖雪萍           联系电话:13766113303              处室负责人(签字): 丁占春          联系电话:1389463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