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社会保险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6:3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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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事项名称 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缴费基数实行申报制度,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实发工资额核定缴
费基数。
适用对象:   单位(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
实施机关 镇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
办公地址 镇赉县民生大厦一楼社保局经办大厅14至20号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7223467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30329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XXXX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受理、办结业务
法定时限    无期限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现场办结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缴费基数实行申报制度,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上年度实发工资额核定缴费基数。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实发工资统计表》;
2.《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汇总表》;
3.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4. 与单位工资有关的总账、明细账和记账凭证。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令〔2013〕第20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经办人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时,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经办人。
填表人(签字):吕东升      联系电话:7223467     科室负责人(签字):孙忠伟       联系电话:7223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