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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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审批
事项名称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和水利工程设施的 | ||
适用对象:个人和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水利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永安东路766号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利窗口) | ||
办公时间 | 夏至: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法定假日除外) 冬至: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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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722351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5531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审查 |
审批结果 | 完结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日内 | ||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1.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2.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水利、财政、物价部门审定。3.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无矛盾、无争议。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申请书。2、建设单位和法人代表的有关证照复印件。3、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或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不就措施、替代工程应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省水利厅组织审查的农业影响评价报;无条件兴建代替工程的,附具法律机构评估并经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审定补偿方案。4、建设项目涉及取水的,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原件。5.占用跨县行政区收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县行政区利害关系的,附具相邻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 ||
材料形式: 申请人自行出具 | |||
材料详细要求: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报复印件的,需带原件核对。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批——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灌溉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 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 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的,必须事先提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工程受益范围内土地影响工程效益的,占用方应当给予工程所有者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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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符合法律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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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李峰 联系电话:13596836167 处室负责人(签字):李峰 联系电话:13596836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