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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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事项名称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
适用对象:个人和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水利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永安东路766号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利窗口) | ||
办公时间 | 夏至: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法定假日除外) 冬至: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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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722224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2273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审查 |
审批结果 | 完结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日内 | ||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符合排污口管理条例办法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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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五)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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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申请人自行出具 | |||
材料详细要求: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报复印件的,需带原件核对。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批——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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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符合法律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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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李峰 联系电话:13596836167 处室负责人(签字):李峰 联系电话:13596836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