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5:3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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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工程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批
事项名称 农村饮水工程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农村饮水工程设计
适用对象: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水利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永安东路766号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利窗口)
办公时间 夏至: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法定假日除外)
冬至: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6-722351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55319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审查
审批结果 完结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日内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1.提交材料齐全。
          2.初步设计文件达到规定的内容、深度及相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初审意见文件原件(一式3份);
          2.水利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辑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及图纸)原件(一式10份);
          3.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水源水质化验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一式3份);
          4.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2份,加盖公章);
          5.联系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
材料形式: 申请人自行出具
材料详细要求:报复印件的,需带原件核对。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批——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乡镇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水利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后方可兴建。
    第二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资金计划安排;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资金及水质监测和检验资金;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水质监测和检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组织设计和施工;环保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区划的审核论证等环境监管工作。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律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 李峰    联系电话:13596836167      处室负责人(签字):李峰      联系电话:1359683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