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5: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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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报废、占用审批
事项名称 | 农村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报废、占用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农村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报废、占用 | ||
适用对象: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水利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永安东路766号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利窗口) | ||
办公时间 | 夏至: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法定假日除外) 冬至: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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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722351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5531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审查 |
审批结果 | 完结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鉴定) |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其中不包括现场评估、论证时间70天)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1日内 | ||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1、符合流域、区域规划的要求; 2、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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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申请文件;2、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初步设计报告》;4、《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批准文件;5、提交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占用审批:1、申请报告(申请表)(2份);2、拟占用的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的基本情况(2份);3、替代工程建设方案及经论证的设计方案或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的费用补偿方案(15份);4、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书(2份);5、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占用农灌及城镇供水水源和水利工程设施的意见。 报废审批:1、水利工程报废审核申请表(1式3份),申请书(1式3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3、水利工程报废论证报告(1式10份),报废水利工程的资产核定材料1式3份,属镇(区)或村委会管理的水库,还应提交与水库有关的镇(区)政府(办事处)或村委会的书面意见文件1式3份。 4、涉及第三人权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须交验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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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申请人自行出具 | |||
材料详细要求: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报复印件的,需带原件核对。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审批——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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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符合法律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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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李峰 联系电话:13596836167 处室负责人(签字):李峰 联系电话:13596836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