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5:4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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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事项名称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适用对象: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水利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永安东路766号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利窗口)
办公时间 夏至: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法定假日除外)
冬至: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6-7222249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22739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审查
审批结果 完结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日内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 2、不危害及影响现有工程安全和运行、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  3、替代工程已达到设计标准,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4、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5、签订了有关协议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一)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申请文件;  (二)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有关技术论证报告及补偿措施; (三)项目涉及的其它相关的资料复印件;1.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缘由、依据; 2.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位置、规模和实施计划和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3.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四)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材料形式: 申请人自行出具
材料详细要求: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报复印件的,需带原件核对。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批——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律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 李峰    联系电话:13596836167  处室负责人(签字):李峰  联系电话:1359683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