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5:4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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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事项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
适用对象: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水利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永安东路766号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水利窗口)
办公时间 夏至: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法定假日除外)
冬至: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法定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436-722351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55319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审查
审批结果 完结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1日内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请修建水库审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符合水利工程的标准、规范、规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经批准;3.申请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中、长期总体规划。4.属县级审批权限范围。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申请(三份);2.法人、组织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3.相关土地、山林使用权证。如相关土地、山林使用权属他人的,应提供涉及的所有土地、山林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一份);4.水库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含规划、设计图纸、建设方案)(一份)。
材料形式: 申请人自行出具
材料详细要求: 以上材料报复印件的,需带原件核对。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审批——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律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 李峰    联系电话:13596836167      处室负责人(签字):李峰      联系电话:1359683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