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6:3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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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事项名称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责任处(科)室 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大厅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冬季8:30-11:30  13:30-17:00  夏季8:30-11:30  14:00-17:30
咨询电话 0436-7255302 监督投诉电话 0436-69892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用上现场
审批结果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项目名称: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审批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材料形式     申请人提供  
材料详细要求    纸质版复印件1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接受-受理-审查-审批-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填表人(签字):朱迪   联系电话:0436-7255302                处室负责人(签字): 刘宇      联系电话:0436-725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