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8:0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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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初审
事项名称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初审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初审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责任处(科)室 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大厅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冬季8:30-11:30  13:30-17:00  夏季8:30-11:30  14:00-17:30
咨询电话 0436-7255302 监督投诉电话 0436-69892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用上现场
审批结果 完结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凡须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要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 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 要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 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已具备和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联网条件的单位,不再批准其单独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个人不得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特殊情况要经省广电局批准。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 接受境内卫星电视节目许可申请表;
        2、卫星电视接受设备清单;
        3、管理人员名单;
        4、机房值班及管理制度;
        5、工程拟选址地点及建设技术方案;
材料形式     申请人提供  
材料详细要求   纸质版复印件1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接受-受理-审查-审批-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填表人(签字):朱迪           联系电话:0436-7255302            处室负责人(签字):刘宇       联系电话:0436-725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