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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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
| 事项名称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 |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大厅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冬季8:30-11:30 13:30-17:00 夏季8:30-11:30 14:00-17:30 | ||
| 咨询电话 | 0436-725530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6989266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用上现场 |
| 审批结果 | 完结 |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 ||
|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 |||
| 附加说明 |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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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无 |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 书面申请; 2、填写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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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形式 申请人提供 | |||
| 材料详细要求 纸质版复印件1份 | |||
| 必要性及描述 | |||
| 备注 | |||
| 办理流程 | 申请-接受-受理-审查-审批-办结-送达 | ||
| 收费情况 | 无 | ||
| 法定依据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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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吉公网安备 220821020001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