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8:2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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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管藏许可
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管藏许可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管藏许可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责任处(科)室 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大厅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冬季8:30-11:30  13:30-17:00  夏季8:30-11:30  14:00-17:30
咨询电话 0436-7255302 监督投诉电话 0436-69892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用上现场
审批结果 完结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办展览、科学研究等。
(二)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国(三)有馆藏文物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
(四)借用文物必要性充分;借用方具备相关基础条件,资信记录良好。
(五)文物具备长途运输和展出的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一)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应包括对借用文物的必要性和借用方背景及资信情况的论证意见)。
(二)文物借用协议书(应注明借用文物名称、尺寸、数量等详细信息,明确借用用途、期限,还应包括文物包装运输、点交、展陈等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明确法律责任)。
(三)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文物收藏单位出具,应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评估文物是否适宜展出、长途运输等可能情况,并对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报告须有参评人员签名)。
(四)借用单位的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借用文物单位出具,基本条件应达到收藏单位提出的展出、保管等条件,本报告须有双方专业人员签名)。
(二)、(三)、(四)均需一式三份,并附光盘。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材料形式     申请人提供  
材料详细要求  纸质版复印件1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接受-受理-审查-审批-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2013.6.29)第40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填表人(签字):朱迪    联系电话:0436-7255302     处室负责人(签字):刘宇     联系电话:0436-725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