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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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管藏许可
事项名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管藏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管藏许可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大厅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冬季8:30-11:30 13:30-17:00 夏季8:30-11:30 14:00-17:3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530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69892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用上现场 |
审批结果 | 完结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办展览、科学研究等。 (二)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借用国(三)有馆藏文物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 (四)借用文物必要性充分;借用方具备相关基础条件,资信记录良好。 (五)文物具备长途运输和展出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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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一)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应包括对借用文物的必要性和借用方背景及资信情况的论证意见)。 (二)文物借用协议书(应注明借用文物名称、尺寸、数量等详细信息,明确借用用途、期限,还应包括文物包装运输、点交、展陈等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明确法律责任)。 (三)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文物收藏单位出具,应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评估文物是否适宜展出、长途运输等可能情况,并对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报告须有参评人员签名)。 (四)借用单位的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借用文物单位出具,基本条件应达到收藏单位提出的展出、保管等条件,本报告须有双方专业人员签名)。 (二)、(三)、(四)均需一式三份,并附光盘。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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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申请人提供 | |||
材料详细要求 纸质版复印件1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接受-受理-审查-审批-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5号2013.6.29)第40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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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朱迪 联系电话:0436-7255302 处室负责人(签字):刘宇 联系电话:0436-7255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