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8:23:00
来源:
- 小
- 中
- 大
- 字号: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大厅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冬季8:30-11:30 13:30-17:00 夏季8:30-11:30 14:00-17:3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530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69892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用上现场 |
审批结果 | 完结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①确有遇到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国家重要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 ②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措施。 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①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措施; ②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建筑物密度、高度、体量、风格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3、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工程性质和选址范围基本明确。 4、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①建设工程设计阶段;②经过考古调查、勘探,确认存在文化遗存。 |
||
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保护范围,需要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特殊情况说明; ②申请单位(或个人)作为法人实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建设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关系图; ④体现建筑物密度、高度、体量、风格的建设工程相关图纸及说明; ⑤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文物安全可能影响情况的说明,以及文物安全保护措施; ⑥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①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文物保护①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及单位名称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性质、规模的说明; ②申请单位(或个人)作为法人实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建设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关系图; ④体现建筑物密度、高度、体量、风格的建设工程相关图纸及说明; ⑤建设工程对文物安全及环境风貌可能影响情况的说明; ⑥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3、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①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基本建设工程性质、规模的说明;②申请单位(或个人)作为法人实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体现建设工程选址范围 的相关图纸及说明。 4、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①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个人名称,基本建设工程性质、规模的说明;②申请单位(或个人)作为法人实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结果确定的考古发掘地点、面积的说明。 |
||
材料形式 申请人提供 | |||
材料详细要求 纸质版复印件1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接受-受理-审查-审批-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根据《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下放至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2、《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朱迪 联系电话:0436-7255302 处室负责人(签字): 刘宇 联系电话:0436-7255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