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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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事项名称 | 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大厅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冬季8:30-11:30 13:30-17:00 夏季8:30-11:30 14:00-17:3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530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6989266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用上现场 |
审批结果 | 完结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20平方米,计算机不得少于60台,单机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8、中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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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法人代表身份证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小二寸免冠照片2张。 2、消防验收合格书(原件、复印件) 3、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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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申请人提供 | |||
材料详细要求 纸质版复印件1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接受-受理-审查-审批-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根据《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十一条:1.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2.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当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统筹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朱迪 联系电话:0436-7255302处室负责人(签字): 刘宇 联系电话:0436-7255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