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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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事项名称 |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大厅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冬季8:30-11:30 13:30-17:00 夏季8:30-11:30 14:00-17:3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530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69892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用上现场 |
审批结果 | 完结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申请书; 2、章程(须栽下列事项:宗旨、名称和住所、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数额和来源、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及职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功及收入分配制度、其他事项。); 3、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主要演职人员名单及简历; 4、住所情况和使用证明; 5、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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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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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申请人提供 | |||
材料详细要求 纸质版复印件1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接受-受理-审查-审批-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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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 朱迪 联系电话:0436-7255302 处室负责人(签字):刘宇 联系电话:0436-7255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