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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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收藏单位间借用二、三级文物审批
事项名称 | 文物收藏单位间借用二、三级文物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文物收藏单位间借用二、三级文物审批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大厅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冬季8:30-11:30 13:30-17:00 夏季8:30-11:30 14:00-17:30 | ||
咨询电话 | 0436-725530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698926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用上现场 |
审批结果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14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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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1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2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3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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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申请人提供 | |||
材料详细要求 纸质版复印件1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接受-受理-审查-审批-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研活动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朱迪 联系电话:0436-7255302 处室负责人(签字):刘宇 联系电话:0436-7255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