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8:3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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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区内架设通讯和电力路线、埋设电缆或管道、修建气铁路、高压变电所

事项名称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区内架设通讯和电力路线、埋设电缆或管道、修建气铁路、高压变电所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区内架设通讯和电力路线、埋设电缆或管道、修建气铁路、高压变电所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责任处(科)室 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大厅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冬季8:30-11:30  13:30-17:00  夏季8:30-11:30  14:00-17:30
咨询电话 0436-7255302 监督投诉电话 0436-698926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用上现场
审批结果 完结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天线铺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申请需要提供是否有可能或危及广播电视安全优质播出的材料。
材料形式     申请人提供  
材料详细要求    纸质版复印件1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接受-受理-审查-审批-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十六条 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5.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填表人(签字): 朱迪     联系电话;0436-7255302     处室负责人(签字):刘宇   联系电话:0436-725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