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卫生和健康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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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
事项名称 | 港、澳、台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 | ||
适用对象: 个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卫计局窗口(南侧5号窗口) | ||
办公时间 | 冬季:早8.30-11.30下午13.30-17.00 夏季:8.30-11.30下午14.00-17.30 | ||
咨询电话 | 1394362095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391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审核 |
审批结果 | 完结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10日 | ||
法定时限: 20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自许可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一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1.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内地有关港澳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2.港澳医师申请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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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一)医疗机构和港澳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七)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 (九)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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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二)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五)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八)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九)大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八)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九)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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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申请人自行提供 | |||
材料详细要求: 一式一份A4纸统一打印(复印) | |||
必要性及描述: 1.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六条 2.根据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第六条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卫生部令第62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卫生部令第63号)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全文)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应如实向办事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填表人(签字):刘雪冬 联系电话:13943620950 处室负责人(签字):刘雪冬 联系电话:13943620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