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卫生和健康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4:0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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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事项名称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饮用水供水单位
适用对象: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责任处(科)室 卫生监督所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一楼南侧4号窗口)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11;30分  下午13:30分-17:00分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 0436-698758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6987589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审查
审批结果 完结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当面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供水水源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水质的规定。如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但限于条件仍需加以利用的,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要求;
(二)饮用水水源地设置有水源保护区;
(三)供水单位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如果水源条件许可(指只需要消毒出水就可以满足标准)可仅设有消毒设施。如为申请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本条上述各项可免除;
(四)供水单位有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项目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日供水量1千立方米以下的或者饮用人口1万人以下的自建设施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和管道分质供水单位,除浊度、余氯、菌落总数和总大肠菌群项目外,其余项目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进行检验;
(五)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六)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管道分质供水出厂水如是纯水或者净水的,还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或规范。如为申请集中式供水生产的,本项要求可免除。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饮用水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供水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供水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有年度复核,未办理者需提供企业与法人确认书复印件);
4、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供水企业质量标准;
6、供水企业地理位置、取水点位置、厂区平面总图及各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须标明尺寸);
7、水处理、消毒工艺流程图;
8、生产企业卫生组织机构及专(兼)职人员、应急预案制度、检验室及各生产车间卫生制度;
9、水源卫生防护措施与设施;
10、生产企业配水人员及化验室人员体检、培训证明书资料;
11、企业主要技术人员、化验室人员简历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12、生产企业半年内三批次自检测报告书;
13、生产、化验室设备和设施清单;
14、涉水产品(混凝、沉淀、消毒剂、管配件等)有效卫生批件复印件;
15、半年内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次供水水质卫生质量监测报告;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认可材料
材料形式:申请人自行提供
材料详细要求:A4纸打印件、复印件1份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审查-验收-申请-受理-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全文)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条例》(全文)(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应如实向办事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 许军       联系电话:15143665655      处室负责人(签字):王海勃    联系电话:13843626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