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卫生和健康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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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
事项名称 | 再生育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再生育 | ||
适用对象:个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卫计局窗口(一楼南侧4号窗口) |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11;30分 下午13:30分-17:00分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 ||
咨询电话 | 1384362649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2391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审查 |
审批结果 | 完结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即来即办 | ||
法定时限:10天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自决定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送达 | ||
送达方式:当面送达、邮寄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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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离婚手续或丧偶证明、有子女一方子女户口、婚育情况证明 | ||
材料形式:申请人自行提供 | |||
材料详细要求:扫描进生育服务办证系统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作为是否符合申请的证据材料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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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应如实向办事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填表人(签字):王海勃 联系电话:13843626492 处室负责人(签字):王海勃 联系电话:138436264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