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卫生和健康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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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死亡证明
事项名称 | 开具死亡证明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死亡证明 | ||
适用对象:个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责任处(科)室 | 医政科 |
办公地址 |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乡镇卫生院 |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30-11;30分 下午13:30分-17:00分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 ||
咨询电话 | 13804362107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2391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审查 |
审批结果 | 完结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 ||
法定时限;一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即时送达 | ||
送达方式:当面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死者直系亲属办理 | ||
数量限制:无 | |||
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身份证、诊断书、村(居)委会证明 | ||
材料形式:申请人自行提供 | |||
材料详细要求:A4纸复印件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必要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各医疗单位接受申请-受理-审核-出证明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加注:居家正常死亡的由当地乡镇卫生院签发、在医疗机构救治过程中宣布临床死亡的由救治医疗机构签发)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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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应如实向办事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填表人(签字):冯玉宝 联系电话:13804362107 处室负责人(签字):冯玉宝 联系电话:13804362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