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6:0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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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对本行政区域内蚕 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县畜牧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审批办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办公时间 上午8:30至11:30;下午冬为13:30至17:00(夏为14:00至17:30)
咨询电话 0436--7222265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2357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许可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蚕种生产许可:  1.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桑田(原蚕区)所处地理位置、面积示意图;  4.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名册及相关技术资质证明复印件;  5.蚕(蔟)室、储桑室、催青室、低温室、保护室、检验室及设备清单、实物照片;  6、注册资金证明。  
(二)蚕种经营许可:  1.蚕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地理位置、照片或示意图;  4.技术人员、检验人员、技术工人名册及相关技术资质证明复印件;  5.专用冷库、检验室、催青室等设施、设备清单、实物照片;  6.注册资金证明。
材料形式      (一)1.复印件2.复印件3.复印件4.复印件5.原件及复印件6.原件及复印件 
             (二)1. 复印件2.复印件3.复印件4.复印件5.原件及复印件6.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一)蚕种生产许可1.一式三份2.A4纸,打印一份3.A4纸,打印一份4.A4纸,打印一份.5.A4纸,打印一份6.A4纸,打印一份
             (二)蚕种经营许可1.一式三份2.A4纸,打印一份3.A4纸,打印一份4.A4纸,打印一份5.A4纸,打印一份6.A4纸,打印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一)1.必要2.必要3.必要4.必要5.必要6.必要
              (二)1.必要2.必要3.必要4.必要5.必要6.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
2.《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 祝学民      联系电话:15585511180    处室负责人(签字):曹洪宪   联系电话:1389469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