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6:20:00 来源:
  • 字号:
收藏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县畜牧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审批办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办公时间 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夏至时间为下午14:00至17:30)
咨询电话 0436--7222265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2357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许可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临时占用草原为 1、临时征占用草原书面申请;2、临时征占用草原审批表;3、项目批准文件;4、草原权属证明材料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6、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为(1、书面申请;2、申请前所在地乡(镇)、场、村文件和群众代表会议记录;村两委会议记录;3、与草原所有者签订的补偿协议;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等草原可行性报告。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临时占用草原为 1、临时征占用草原书面申请;2、临时征占用草原审批表;3、项目批准文件;4、草原权属证明材料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6、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为1、书面申请;2、申请前所在地乡(镇)、场、村文件和群众代表会议记录;村两委会议记录;3、与草原所有者签订的补偿协议;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等草原可行性报告。
材料形式      临时占用草原为1.复印件2.复印件3.原件及复印件4.原件及复印件5.原件及复印件6.原件及复印件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为1.复印件2.复印件3.原件及复印件4.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临时占用草原为1.A4纸,一份2.一式三份3.A4纸,一份4.A4纸,一份5.A4纸,一份6.A4纸,一份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为1.一式三份2.A4纸,一份3.A4纸,一份4.A4纸,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临时占用草原为1.必要2.必要3.必要4.必要5.必要6.必要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为1.必要2.必要3.必要4.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1.草地类自然保护区每平方米收取5元。2.其他天然草场每平方米收取3元。3.人工草地及改良草场每平方米收取6元。
收费依据:《关于吉林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函》(吉省价收[2011]271号)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文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祝学民      联系电话:15585511180  处室负责人(签字):曹洪宪     联系电话:1389469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