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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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
事项名称 | 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对本行政区域内牧草种子经营许可审批 | ||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 |||
实施机关 | 县畜牧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夏至时间为下午14:00至17:30) | ||
咨询电话 | 0436--722226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2357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自许可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1、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特点;3、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 ||
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1、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专业生产和检疫技术人员资格证明;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5、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6、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7、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8、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9、品种特性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
材料形式 1.复印件2.原件及复印件3.原件及复印件4.原件及复印件5.原件及复印件6.原件及复印件7.原件及复印件8.复印件9.原件及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1.一式三份2.A4纸,一份3.A4纸,一份4.A4纸,一份5.A4纸,一份6.A4纸,一份7.A4纸,一份8.A4纸,一份9.A4纸,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1.必要2.必要3.必要4.必要5.必要6.必要7.必要8.必要9.必要 | |||
备注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2.《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第二十六条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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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祝学民 联系电话:15585511180 处室负责人(签字):曹洪宪 联系电话:13894695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