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6:2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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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
事项名称 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对本行政区域内牧草种子经营许可审批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县畜牧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审批办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办公时间 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夏至时间为下午14:00至17:30)
咨询电话 0436--7222265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2357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牧草种子经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许可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1、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特点;3、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专业生产和检疫技术人员资格证明;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5、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6、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7、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8、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9、品种特性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材料形式       1.复印件2.原件及复印件3.原件及复印件4.原件及复印件5.原件及复印件6.原件及复印件7.原件及复印件8.复印件9.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1.一式三份2.A4纸,一份3.A4纸,一份4.A4纸,一份5.A4纸,一份6.A4纸,一份7.A4纸,一份8.A4纸,一份9.A4纸,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1.必要2.必要3.必要4.必要5.必要6.必要7.必要8.必要9.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2.《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第二十六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祝学民    联系电话:15585511180    处室负责人(签字):曹洪宪      联系电话:1389469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