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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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畜禽(生猪除外)屠宰厂(场)的审批及发证
事项名称 | 设立畜禽(生猪除外)屠宰厂(场)的审批及发证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畜禽(生猪除外)屠宰厂(场)的审批及发证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实施机关 | 县畜牧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夏至时间为下午14:00至17:30) | ||
咨询电话 | 0436--722226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2357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畜禽(生猪除外)屠宰厂(场)屠宰许可证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自许可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符合规定的检验设备、冷藏设施、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染物、污水处理设施; (四)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六)有经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七)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 ||
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1.《吉林省畜禽屠宰许可证申请书》,填写真实、完整;2.屠宰经营可行性分析:人口、屠宰能力、效益分析等;3.厂区平面图;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建设(规划)用地许可;6.环保部门审批意见(批复或批文)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7.《肉品品质检验员上岗证》8.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9.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材料形式 1.复印件2.复印件3.复印件4.复印件5.原件及复印件6.原件及复印件7.原件及复印件8.原件及复印件9.原件及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1.一式三份2.A4纸,一份3.A4纸,一份4.A4纸,一份5.A4纸,一份6.A4纸,一份7.A4纸,一份8.A4纸,一份9.A4纸,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1.必要2.必要3.必要4.必要5.必要6.必要7.必要8.必要9.必要 | |||
备注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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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祝学民 联系电话:15585511180 处室负责人(签字):曹洪宪 联系电话:13894695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