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6:2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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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核发
事项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核发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对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经营许可核发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县畜牧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审批办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办公时间 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夏至时间为下午14:00至17:30)
咨询电话 0436--7222265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2357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兽药经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许可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1、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范围(兽药GSP)规定的经营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人员情况一览表;2、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3、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4、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5、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6、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吉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7、所经销产品的备案登记信息。
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未违规经销假劣兽药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材料形式        1.复印件2.复印件3.复印件4.复印件5.复印件6.复印件7.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1.A4纸,一份2.A4纸,一份3.A4纸,一份4.A4纸,一份5.A4纸,一份6.A4纸,一份7.
A4纸,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1.必要2.必要3.必要4.必要5.必要6.必要7.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祝学民      联系电话:15585511180    处室负责人(签字):曹洪宪    联系电话:1389469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