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6:2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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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
事项名称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对本行政区域内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县畜牧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审批办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办公时间 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夏至时间为下午14:00至17:30)
咨询电话 0436--7222265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2357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许可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的申报条件:
一、所有进入无疫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须由指定通道进入,引进的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应来自于相应的免疫无疫区或非免疫无疫区。二、确需从无疫区外引进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必须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附件2)申报检疫办理准引手续。三、输入到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由货主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四、进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应提前3个工作日申报检疫,同时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跨省引进非乳用种用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书》(附件3)。(三)、输出地饲养场或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四)、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说明(包含平面图、地址、规模)。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进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应提前3个工作日申报检疫,同时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跨省引进非乳用种用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书》。
3、输出地饲养场或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4、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说明(包含平面图、地址、规模等)。
材料形式     1.复印件2.原件3.复印件4.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1.A4纸,一份2.无3.A4纸,一份4.A4纸,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1.必要2.必要3.必要4.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71号)第四十五条
《吉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引进、过境易感动物产品监管工作制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祝学民       联系电话:15585511180   处室负责人(签字):曹洪宪     联系电话:1389469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