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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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或畜牧业生产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初审)
事项名称 | 用于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或畜牧业生产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初审)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于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或畜牧业生产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初审) | ||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 |||
实施机关 | 县畜牧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夏至时间为下午14:00至17:30) | ||
咨询电话 | 0436--722226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7223570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用于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或畜牧业生产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的草原征占用审核(初审)表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自许可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征占用草原的书面申请;2、草原征占用审批表;3、项目批准文件;4、草原权属证明材料;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6、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 ||
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1、征占用草原的书面申请;2、草原征占用审批表;3、项目批准文件;4、草原权属证明材料;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6、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 ||
材料形式 1.复印件2.复印件3.原件及复印件4.原件及复印件5.原件及复印件6.原件及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1.A4纸,一份2.一式三份3.A4纸,一份4.A4纸,一份5.A4纸,一份6.A4纸,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1.必要2.必要3.必要4.必要5.必要6.必要 | |||
备注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58号)第八条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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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祝学民 联系电话:15585511180 处室负责人(签字):曹洪宪 联系电话:13894695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