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6:29: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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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审批
事项名称 在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对本行政区域内在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审批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县畜牧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审批办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办公时间 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夏至时间为下午14:00至17:30)
咨询电话 0436--7222265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2357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在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审批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许可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在草原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批准申请;2、项目批准文件3、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
材料形式       1.复印件2.原件及复印件3.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1.一式三份2.A4纸,一份3..A4纸,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1.必要2.必要3.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第十八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 祝学民     联系电话:15585511180   处室负责人(签字):曹洪宪     联系电话:1389469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