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6:3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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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
事项名称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对本行政区域内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县畜牧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审批办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办公时间 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夏至时间为下午14:00至17:30)
咨询电话 0436--7222265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2357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许可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许可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草原权属证明;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的可行性报告;
    (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材料形式       1.复印件2.原件及复印件3.原件及复印件4.复印件5.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1.一式三份2.A4纸,一份3.A4纸,一份4.A4纸,一份5.A4纸,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1.必要2.必要3.必要4.必要5.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填表人(签字): 祝学民      联系电话:15585511180    处室负责人(签字):曹洪宪   联系电话:1389469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