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6:3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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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批
事项名称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对本行政区域内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批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县畜牧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审批办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办公时间 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夏至时间为下午14:00至17:30)
咨询电话 0436--7222265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2357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批许可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许可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草原权属证明;
(三)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四)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五)草原旅游路线及图纸,经营方式。
材料形式    1.复印件2.原件及复印件3.复印件4.原件及复印件5.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1.一式三份2.A4纸,一份3.A4纸,一份4.A4纸,一份5.A4纸,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1.必要2.必要3.必要4.必要5.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 祝学民      联系电话:15585511180   处室负责人(签字):曹洪宪     联系电话:1389469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