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7 16:32: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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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对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县畜牧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审批办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 
办公时间 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夏至时间为下午14:00至17:30)
咨询电话 0436--7222265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2357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许可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面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品种来源资料;3.主要育种人员学历、职称及聘用证明;4.有效的«动物防疫合格证»;.5无害化处理设施6.种畜禽场平面图。
材料形式   1.复印件2.复印件3.原件及复印件4.原件及复印件5.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1.一式三份2.A4纸,一份3.A4纸,一份4.A4纸,一份5.A4纸,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1.必要2必要3.必要4.必要5.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二十四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填表人(签字): 祝学民   联系电话:15585511180    处室负责人(签字):曹洪宪       联系电话:1389469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