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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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 ||
适用对象 法人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任处(科)室 | 交通运输局政务分厅 |
办公地址 | 镇赉镇站前街885号 |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7220591 | 监督投诉电话 | 7224707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场站设施; 3、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驾驶员、调度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4、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5、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公交业户经营信息变更、终止经营申请条件: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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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2、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章程文本、企业经营方案;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运营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等。); 6、运营资金证明、办公场所、场站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8、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交警部门出具的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9、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公交业户信息变更:《城市公交经营变更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的应提交上述材料及《经营许可证》。 公交业户终止经营:《公交业户经营终止申请表》、《道路运输证》正本,副本(原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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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材料的复印件为A4纸,材料数量一式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9)第21号第十六条:城市公共汽电车 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后,再申请线路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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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填表人(签字):赵立兴 联系电话: 7220591 处室负责人(签字):张根成 联系电话:72205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