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9:0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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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事项名称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跨区、县运载不可解体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实施机关 镇赉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科)室 路政法规科
办公地址 镇赉县公路管理段二楼业务大厅
办公时间 8:30—11:30
咨询电话 7253760 监督投诉电话 725922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审查
审批结果 完结、无法办理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当日,情况特殊的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0日
送达方式  颁发、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1、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行驶公路;2、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请;3、公路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对通行路线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申请人应当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有关协议;4、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数量限制 无限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申请人资格证明(经营性组织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路政许可申请表;3、车货名称、重量、尺寸及总体轮廓图;4、运输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厂牌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5、货物运输的起迄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6、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的对通行路线进行加固、改造协议。
材料形式  申请人出具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打印4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送达
收费情况 无许可收费
法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填表人(签字):  蒋天岩   联系电话:15500279521  处室负责人(签字): 吕洪路  联系电话:7253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