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9:1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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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进行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
事项名称 港口进行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施工作业审设施许可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实施机关 镇赉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科)室 海事处综合科
办公地址 镇赉县交通运输局六楼
办公时间 8:30—11:30
咨询电话 7255832 监督投诉电话 7239559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审查
审批结果 完结、无法办理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0日
送达方式  颁发、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2、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数量限制 无限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批准文件;3、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4、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5、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7、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材料形式 申请人出具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打印5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送达
收费情况 无许可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填表人(签字):徐臣     联系电话:7251017  处室负责人(签字): 丁立忠    联系电话:1394345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