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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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 | 港口经营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在港口经营许可 | ||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任处(科)室 | 海事处综合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交通运输局六楼 | ||
办公时间 | 8:30—11:30 | ||
咨询电话 | 7255832 | 监督投诉电话 | 723955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审查 |
审批结果 | 完结、无法办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10日 | ||
送达方式 颁发、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数量限制 无限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留复印件);3.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机构设置情况及管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4.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协议);5.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6.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1)码头、库场、储罐交工验收证书;(2)水利、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航道、通航安全验收证书;(3)竣工报告、竣工验收纪要、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证书。 7.港口特种机械设备安全检验证书(附特种机械清单);8.特种机械操作人员操作证书(含名册); 7.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法人代表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单位领导;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现场专职安全员,附安全机构网络图);9.码头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船舶靠泊安全管理制度、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等);10.对外开放码头提供有效批准文件;11.证明符合港口经营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申请人在提交证件材料时应原件与复印件同时提交,经审核无误后退还原件。在申请试运行时已提交的材料可以不重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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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申请人出具 | |||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打印5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许可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二十三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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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徐臣 联系电话:7251017 处室负责人(签字): 丁立忠 联系电话:13943452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