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9:1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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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审核
事项名称 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审核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审核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实施机关 镇赉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科)室 海事处综合科
办公地址 镇赉县交通运输局六楼
办公时间 8:30—11:30
咨询电话 7255832 监督投诉电话 7239559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审查
审批结果 完结、无法办理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0日
送达方式  颁发、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1000吨级以下内河码头岸线使用申请;2、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不影响通航安全,符合港口岸线资源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数量限制 无限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吉林省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2.申请人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备案证;3.海事、航道部门对岸线使用有关的批文或意见; 4.该项目与规划之间关系的说明及相关图纸 5.拟建项目所在港区现状和规划图; 6.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盖章的有关港口岸线地段的1:500或1:2000地形图。
材料形式 申请人出具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打印5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送达
收费情况 无许可收费
法定依据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填表人(签字):徐臣   联系电话:7251017  处室负责人(签字): 丁立忠   联系电话:1394345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