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9:2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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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和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等活动的批准

事项名称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和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等活动的批准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和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等活动
的批准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实施机关 镇赉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处(科)室 海事处综合科
办公地址 镇赉县交通运输局六楼
办公时间 8:30—11:30
咨询电话 7255832 监督投诉电话 7239559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审查
审批结果 完结、无法办理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0日
送达方式  颁发、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数量限制 无限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影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5、相关部门关于岸线使用的批准文书;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材料形式 申请人出具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打印5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送达
收费情况 无许可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填表人(签字):徐臣    联系电话:7251017  处室负责人(签字): 丁立忠    联系电话:1394345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