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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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事项名称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任处(科)室 | 海事处综合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交通运输局六楼 | ||
办公时间 | 8:30—11:30 | ||
咨询电话 | 7255832 | 监督投诉电话 | 723955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审查 |
审批结果 | 完结、无法办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10日 | ||
送达方式 颁发、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1、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2、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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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限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全部审批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4、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影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影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 ||
材料形式 申请人出具 | |||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打印5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许可收费 | ||
法定依据 |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第三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徐臣 联系电话:7251017 处室负责人(签字): 丁立忠 联系电话:13943452229 |